大乘论·第1167部
观所缘缘论一卷
陈那菩萨造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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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。以外色作所缘缘者。或执极微许有实体。能生识故或执和合。以识生时带彼相故。二俱非理。所以者何。

  极微于五识  设缘非所缘
  彼相识无故  犹如眼根等

  所缘缘者。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。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。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。然非所缘。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。如是极微于眼等识。无所缘义。

  和合于五识  设所缘非缘
  彼体实无故  犹如第二月

 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。设作所缘然无缘义。如眼错乱见第二月。彼无实体不能生故。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故。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。俱不应理。有执色等各有多相。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。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。此相实有各能发生。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。此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

  和集如坚等  设于眼等识
  是缘非所缘  许极微相故

 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。于眼等识容有缘义。而非所缘。眼等识上无彼相故。色等极微诸和集相。理亦应尔。彼俱执为极微相故。执眼等识能缘极微。诸和集相复有别失。

  瓶瓯等觉相  彼执应无别
  非形别故别  形别非实故

 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。能成极微多少同故。缘彼觉相应无差别。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。理亦不然。顶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。非极微故彼不应执。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。

  极微量等故  形别惟在假
  析彼至极微  彼觉定舍故

 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。舍微圆相故。知别形在假非实。又形别物析至极微。彼觉定舍非青等物。析至极微彼觉可舍。由此形别唯世俗有。非如青等亦在实物。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。彼所缘缘岂全不有。非全不有。若尔云何。

  内色如外现  为识所缘缘
  许彼相在识  及能生识故

  外境虽无。而有内色似外境现。为所缘缘。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。具二义故。此内境相既不离识。如何俱起。能作识缘。

  决定相随故  俱时亦作缘
  或前为后缘  引彼功能故

 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。虽俱时起亦作识缘。因明者说。若此与彼有无相随。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。或前识相为后识缘。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。若五识生唯缘内色。如何亦说眼等为缘。

  识上色功能  名五根应理
  功能与境色  无始互为因

 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。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。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。亦不违理。功能发识理无别故。在识在余虽不可说。而外诸法理非有故。定应许此在识非余。此根功能与前境色。从无始际展转为因。谓此功能至成熟位。生现识上五内境色。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。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。随乐应说。如是诸识。惟内境相为所缘缘。理善成立。

乾隆大藏经·大乘论·观所缘缘论